律师会见会问什么?律师会见可以带话吗?
    发布时间:2021-10-11
    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那么律师会见会问什么?律师会见可以带话吗?律师会见费用及流程是怎样的?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律师会见会问什么?
	主要问跟案情有关的详细情节。
	 
	其中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涉及民事行为能力)、住址、联系电话、事由、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的情况、当事人对案件的预期和目的、当事人对律师服务的要求、当事人是否答对律师代理做出特别授权等等。
	 
	律师会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
	
		 
	
		(一)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二)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第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
	
		 
	
		3.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二、律师会见可以带话吗?
可以带话。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转达家属的意见,同时了解案情,但不能带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律师会见费用多少钱?
	
	律师会见收费是弹性的,根据案件大小和律师的经验来收取。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四、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会见程序如下:
	 
	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4、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5、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
	 
	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应当制作信件的副本备案入卷。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有关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 
	
	8、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供方便,安排合适的会见室。对于会见对象有必要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应当注意戒护方式,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时的顾虑,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9、看守所看管人员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严守职责,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
	 
	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当按照看守所规定办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手续。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激动,有暴躁、可能发生自杀等异常情况迹象的,应当及时告知看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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