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聊城一医生开具抗癌药经食药监部门鉴定属于假药一事引发关注。山东公安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该医生虽然违反了《医师执业法》,但并没有构成犯罪。依法对陈宗祥作出终止侦查的..
4006-158-168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03-25 热度:
近日山东聊城一医生开具抗癌药经食药监部门鉴定属于假药一事引发关注。患者在医生的推荐下从第三者手中买了抗癌药卡博替尼,服用后出现呕吐、厌食等反应。患者家属将买来的药送到是药监部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款卡博替尼是假药。当事医生称,其推荐药是出于好心,唯一目的是延续患者生存时间,并未从中获利。
事件一经报料,人们便开始纷纷指责陈主任没有医德、草菅人命。但是随着事件的发酵,人们又觉得此次事件好像和电影《我不是药神》的背景有些类似。近日,山东公安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通报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点:
1、陈宗祥推荐抗癌药但并未从中牟利,也不存在和药品销售人员有利益关联,更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王女士父亲死亡与该药有关。陈宗祥违反了《医师执业法》,但并没有构成犯罪,依法对陈宗祥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2、王女士在猜测其父去世与陈宗祥推荐的药有关后,多次对陈宗祥和其所在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扰乱医院正常秩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予以训诫。
通报出来以后,人们开始意识到,先前都误会了陈主任。陈主任虽然不是“药神”但绝对不是开假药的无良医师,陈主任错误就错误在不该主动去向患者家属推荐这种药,更不应该给家属介绍卖药的第三方,什么都没捞着,还惹了一身官司。
55岁的主任医师陈宗祥因此被罚暂停一年执业活动。3月1日,取保候审的回家当天,“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对陈医生的遭遇,小编也是感到些许惋惜,那么在法律上售卖“假药”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售卖生产假药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议网小编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讲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假药”事件的发生也许是因为境外的抗癌药在国内审批慢,上市慢,价格还贵,才导致国人不得不铤而走险,去购买印度的仿制药。
为此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加快新药审评审批改革”“抗癌药是救命药,不能税降了价不降”,“必须多措并举打通中间环节,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让群众有切实获得感”。
相信这一改革的速度可以再快一点,步伐再大一点,从而不仅让更多病患受益,也可以让陈宗洋这样的医生免于再陷入这种令人身心俱疲、甚至冲击职业信仰的争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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