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吉02刑终32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6-12-26
	合 议 庭 :  陈迪徐建玉关波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岳某
	上诉人代理律师: 法议网网XX律师
	文书性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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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亮本词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武林,吉林省吉林市人,专科文化,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荣律师。
	辩护人罗北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吉林省舒兰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吉林省吉林市人,技校文化,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于某甲,吉林省舒兰市人,住舒兰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丁,吉林省蛟河市人,住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吉林省桦甸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吉林省吉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吉林省吉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佟某某,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辛某某,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景某某,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0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于某乙,吉林省吉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常某甲,吉林省吉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吉林省吉林市人,技工学校文化,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常某乙,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戊,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石某甲,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石某乙,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石某丙,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石某丁,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关某某,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齐某某,住吉林市,系关某某母亲。
	原审被告人蔡某某,吉林省吉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霍某甲,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吉林省永吉县人,住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武某某,吉林省永吉县人,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霍某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己,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武林、刘某甲、张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丙、李某甲、王某甲、陈某乙、于某甲、刘某丁、张某丁、赵某某、姜某某、佟某某、辛某某、景某某、郭某某、黄某某、于某乙、常某甲、王某乙、常某乙、张某戊、田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关某某、蔡某某、霍某甲、陈某丙、李某乙、武某某、何某某、霍某乙、李某丙、张某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吉0221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
	
1.被告人岳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4.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6.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7.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8、被告人刘某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9.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0.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1.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2.被告人于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3.被告人刘某丁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4.被告人张某丁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5.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6.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7.被告人佟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8.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9.被告人景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0.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1.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22.被告人于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3.被告人常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4.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5.被告人常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6.被告人张某戊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7.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8.被告人石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9.被告人石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30.被告人石某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岳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4.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6.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7.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8、被告人刘某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9.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0.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1.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2.被告人于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3.被告人刘某丁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4.被告人张某丁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5.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6.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7.被告人佟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8.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19.被告人景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0.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1.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22.被告人于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3.被告人常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4.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5.被告人常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6.被告人张某戊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7.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8.被告人石某甲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9.被告人石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30.被告人石某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刑初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波
关波
	【审判员】
徐建玉
徐建玉
	【审判员】
陈迪
陈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越超
                     
         
                                         
                                         
                                         
                                         
                                         
                                         
                                         
                                        



 
                         
                         
                        
 
    